广东工业大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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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落白

2022/8/14 14:03:46   

广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25号




广东工业大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 2015 年 5 月 24 日 中共广东工业大学第四届委员会2015年第3次党委全委会审议通过并报我厅核准的《广东工业大学章程》,经广东省教育厅高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 2015 年 9 月 28 日 广东省教育厅第9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请学校在2015年11月20日前向学校和社会公布,公布之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学校应以章程作为依法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广东省教育厅

2015年11月6日






广东工业大学章程


序 言


广东工业大学由原广东工学院、广东机械学院和华南建设学院(东院)于1995年6月合并组建而成。原广东工学院起始于1952年建立的广州水利土木工校,原广东机械学院起始于1956年建立的广东省机械学校,原华南建设学院(东院)起始于1957年建立的广东省土木工程学校。学校1958年开始招收本科生,2015年被确定为广东高水平大学重点建设高校。


学校秉持“团结、勤奋、求是、创新”的校训,遵循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加快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将学校建成高素质创新创业人才培养、高水平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高质量社会服务、先进文化引领的重要基地,努力向国内一流、世界知名大学目标迈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是学校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广东工业大学,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第四条 学校是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行政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29号。学校设有大学城、东风路、龙洞、番禺、沙河等校区,大学城校区为主校区。


学校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根据发展需要可以调整校区和校址。


第六条 学校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致力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


第七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知识探究、能力培养、价值塑造“三位一体”的教育理念,坚持“学以致用、创新为魂”的育人特色,培养富有社会责任感,具有健全人格、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全球视野的高素质专门人才。


第八条 学校坚持以工科见长、多学科协调发展,设置工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法学、艺术学等学科。


第九条 学校主要实施普通高等教育,并开展继续教育和来华留学生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依法授予学士、硕士 和 博士学位。


学校实施高等学历教育与非学历高等教育,可采用全日制与非全日制教育形式,根据社会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确定与调整教育修业年限。


第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和完善“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治理体制,坚持依法治校,尊重学术自由,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一条 学校与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行使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国家法律、社会发展需求和办学条件,按照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制定招生方案。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根据国家需求和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国(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其他属于学校合法所有的资产。


(八)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履行义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章 学 生




第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并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五条 学生依法行使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按规定使用学校教育资源。


(二)在资源许可的范围内,按一定程序选择专业、选修校内外课程,公平获得在国(境)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参加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勤工助学、文娱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和创业指导与服务。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实践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者获得相应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获得相应学位证书。


(五)按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其他形式的社会资助。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的,向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及校内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学生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利益。


(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社会责任感。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助学金、助学贷款、社会资助等规约的相应义务。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有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为学生团体开展健康有益活动、参与学校治理提供保障。


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及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教职工代表和学生代表等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照《广东工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各类学员,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是指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师、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以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等。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学术自由权利,依法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活动和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职业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四)依法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待遇。


(五)对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者提出申诉;对学校及校内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利益。


(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三)履行聘约,完成工作任务。


(四)尊重与爱护学生。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制度,依法自主聘任各类人员;按照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收入分配原则,实行多元薪酬分配模式。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与学校发展、学科建设和岗位需要相适应的教职工职业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工依法有序参加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为学校争得荣誉的教职工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教职工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离休、退休、退职制度,教职工离休、退休、退职后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相应待遇。学校支持离退休教职工为学校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建立健全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依照《广东工业大学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进修教师、挂职干部等在校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聘任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五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法实行中国共产党广东工业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八)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青年联合会等群众组织。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民主党派依其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广东工业大学代表大会(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简称全委会)在党代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由全委会选举产生。全委会闭会期间,常委会行使学校党委职权,主持经常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全委会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


全委会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全委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常委会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常委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广东工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党代会选举产生。


学校纪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承担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 校 长


第四十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并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等方案;组织制定并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并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并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或者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并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国(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副校长协助校长行使职权。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第四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应通过学校党委会议或者校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节 学术组织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按学校、学院(学部)两级设置。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依法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专门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和各自组织规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与监督。


第四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和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学科资源配置方案以及其他学术发展的重大事项。


(三)审议学科专业设置、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


(四)审定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审定其下设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和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六)审定学校学术道德规范,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提出处理意见。


(七)评定重要学术组织和岗位任职人选、对外推荐限额申报的重要教学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以及学校自设的重要教学科研项目、奖项等事项的学术水平。


(八)为学校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提供咨询和建议。


(九)为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对外重大项目合作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其他需要校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经校长提名,由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四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会议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由其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重大事项必须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五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按规定程序产生的各学科具有正高职称的学者组成,校长为委员会主席。


第五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校学位基本要求和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二)审查通过接受申请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三)评定、授予和撤销学位。


(四)审核批准或者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五)审定学位授权学科的设置、调整或者撤销等事宜,负责学位授权学科的质量评估。


(六)研究并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程序及其他事项,按照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五十二条 学校支持学术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各自章程行使职权,积极构建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既相对独立、又相互支撑的有机协调运行机制。


第四节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五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与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和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运作、议事规则等事项,按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执行。


第五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五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有关工作报告,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制定与修订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


(三)审议批准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产生学生会委员会、研究生会委员会。


(五)讨论并决定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会、研究生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七条 学校支持校内各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无党派人士以及工会、共青团、青年联合会等群众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六章 组织机构


第五十八条 学校根据规定和实际需要设置党政职能机构、教学科研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围绕教学科研工作,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


第五十九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以一级学科或者学科群为依据设置学院,并根据学科建设的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学院及具有独立建制的教学科研机构是学校组织教学科研活动的基本单位。


第六十条 学校对学院进行目标管理,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授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六十一条 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学校的各项决定。


(二)制定并实施学院发展规划。


(三)负责实施学院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以及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活动,研究拟订本学院人才培养方案。


(四)负责学院学生日常教育与管理。


(五)设置内部教学、研究单位和各类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章制度。


(六)根据学校规定,管理学院教职工,遴选优秀人才。


(七)考评学院教职工的工作,拟订教职工收入分配及奖励方案。


(八)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管理、筹措、使用各类办学经费和资产。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二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是学院的政治核心,负责学院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支持院长履行其职责,参与学院重大事项决策。


第六十三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负责人,根据学校授权,全面负责学院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


第六十四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讨论和决定学院重要事项的组织形式。学院党委(党总支)和行政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者协商确定。


党政联席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涉及行政的工作事项由院长主持,涉及党委(党总支)的工作事项由党委(党总支)书记主持,属于党政工作交叉性质的事项由院长与党委(党总支)书记协商确定主持人。


党政联席会议的组成、运行、议事规则等事项,按照党政联席会议工作制度执行。


第六十五条 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统筹行使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依照法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与监督。


第六十六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须经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第六十七条 学院可根据需要,设置与调整系、中心、所等内部教学科研机构,报学校备案。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实际需要设置学部。学部一般由学科性质相近的教学科研机构组成,可按实体或者虚体方式组建,实体学部行使与学校二级教学科研机构同等的职权。


学部依据学校授权开展工作。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根据学科发展规划或者重大研究任务需要,可设置实体或者虚体的直属研究机构和公共平台,实行分类管理。


第七十条 学校根据办学需要设立图书馆等机构,为学术活动、决策咨询提供信息服务,为知识学习、学术思想交流提供开放式空间。




第七章 财务、资产、后勤




第七十一条 学校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接受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的机制。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七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校园经济秩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学校建立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十三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属于国有资产。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十四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七十五条 学校举办、投资或者与学校具有附属关系的独立法人单位,依法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学校依法对其进行监管。


第七十六条 学校后勤保障实行自办服务实体和购买社会服务相结合,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师生员工广泛参与民主管理与评估的机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为学校教学科研事业,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十七条 学校实施基本建设的科学规划,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优化校区功能布局,构建智慧校园、生态校园、人文校园、和谐校园。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自我监控评估和校外监控评估相结合的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适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办学信息,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园是公共设施,在保障学术活动和师生员工生活秩序的基础上,适当向社会开放。


第八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广东工业大学理事会(简称理事会)。理事会是由政府、学校、企业、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各方面代表参与,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的非行政常设机构。


理事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八十一条 校友是指在广东工业大学及其前身学习或者工作过的人员,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八十二条 广东工业大学校友会(简称校友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由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支持学校发展。


校友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八十三条 广东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简称基金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学校充分发挥基金会在接受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基金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八十四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其他高等学校、校外科研机构以及企事业组织的合作,共建教学科研平台、互聘人员、联合培养学生等。学校鼓励科技成果产业化,促进产学研合作的成果反哺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


第八十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能力,积极开展面向老少边穷地区的对口支援,履行社会责任。


第八十六条 学校推进国际化战略,引进国(境)外优质教育资源,参与国际科研合作与交流,提升学校国际影响力。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七条 学校校徽包括校标和徽章。


校标为圆形,以五个相同单元的人字形图案围合成红棉花的虚形;中心图形以书籍模型表现“工”字的虚形,用英文校名缩写“GDUT”构成图形化“业”字;周围环绕英文标准字校名,下方是中文标准字校名。





徽章为题有中文标准字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八十八条 学校校旗为红色(基准色值:C15、M100、Y90、K10)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校标和白色、横式中英文标准字校名。





第八十九条 学校校庆日暨校友返校日为每年11月第二个星期六。


第九十条 学校网址为http://www.gdut.edu.cn。




第十章 附 则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的制定须提交学校教代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由学校党委全委会讨论审定后,报广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九十二条 学校指定专门机构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订可以由以下任何一方提议:


(一)校长。


(二)学校党委常委会三分之一以上常委。


(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


(四)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或者研究生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


本章程的修订决定,以超过学校党委全委会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订应当符合本章程制定程序。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行使。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教育厅核准后、学校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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